跨年度借款利息所得稅扣除的會計處理和稅收處理
[指南]:當納稅人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工服務時,由于尚未發生商品賣方或勞工提供者的流轉稅義務,根據稅法,出售商品或服務的發票不能提供勞工。如果納稅人已將商品或服務用于生產,經營或用于...
當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時,由于尚未發生貨物賣方或勞務提供者的營業稅義務,根據稅法,貨物銷售發票或規定如果已經有納稅人,則不能簽發勞動合同。在將商品或服務用于生產經營或對外銷售時,并產生了相應的所得稅費用,此時,可以在扣除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哪些法律證明?這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比較普遍,例如年間借款利息和固定資產租賃費的結算;跨年度信貸銷售和商品的分期付款銷售等。本文僅在跨年度借貸成本的情況下分析這種現象。
案例
公司A和公司B均為不相關的獨立法人實體,適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 2012年初,甲公司因資金短缺向乙公司借款800萬元。借款時間為2年。 15%的合同同意在2013年底償還本金和利息。甲公司的會計和稅務業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2012
([一)會計處理
1、借款資金800萬元
借款:銀行存款800
貸款:800筆其他應付款
2、2012年底應計利息為120(800×15%)萬元
借入:費用和費用科目(無發票)120
貸款:120個應付利息
([二)稅收處理
《營業稅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應納稅額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出售不動產并取得營業收入的日期。獲得營業收入證明。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營業收入的收據”,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或之后應納稅所得額;該日期是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利息收入營業稅負債的時間為合同約定的利息收取日,即2013年末。因此,2012年,公司B的利息收入的營業稅負債應該意識到尚未發生,并且不能向A公司開具利息發票。A公司當年的會計處理只能根據貸款合同計算應付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于當期損益。收支作為當期收入和支出:即期以外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本期已收匯,也不視為當期收入和支出。可以看出,甲公司2012年發生的120萬元借款利息符合稅法的實質性規定。另外,從稅法的程序規定的角度來看,稅法遵循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的原則,即未扣除未結發票的成本和費用。由于尚未發生B公司對2012年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義務,因此無法向A公司開具發票。對于A公司,這是未依法取得發票的行為。它不屬于稅法規定的“獲取發票但不獲取發票的行為”。 ,甲公司2012年產生的利息120萬元符合稅法的程序要求,可在當年扣除。
二、2013
([一)會計處理
1、償還資金800萬元
按:其他800筆應付款
貸款:800筆銀行存款
2、2013年獲得利息發票240萬元,應計利息120萬元(800×15%)百萬
借用:費用和費用科目(發票240萬元)120
貸款:120個應付利息
([二)稅收處理
合同規定,乙公司應于2013年底收取利息。乙公司是否收取利息,應按照稅法確認當年的利息收入,并向乙方開具240萬元的利息發票。甲公司已滿。甲公司根據發票金額扣除2012年確認的利息,并列示成本費用類別,同時,根據發票扣除公司所得稅前的利息費用。如果甲公司當年未能全額取得發票,則2013年的利息支出120萬元不能扣除,2012年的利息也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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