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中,產品報廢或過期是不可避免的,這些產品也需要進行核算,那么如何編制報廢和過期產品的會計分錄呢?
報廢過期產品的會計分錄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轉出進項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
過期產品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進項稅不轉出。
過期報廢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等文件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導致商品被盜、丟失、霉變、變質,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商品或不動產被沒收、毀壞、拆除。
過期報廢產品不屬于“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上述“非正常損失”的范圍,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什么是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待處理財產損溢”屬于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在盤點過程中已確認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按幚碡敭a損失及溢余”科目往往有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與上報審批前的資產直接相關,與上報審批后的當期損失和溢余直接相關。
核算單位在財產清查過程中認定的各類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