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1號公告)規定,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人提供施工服務,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用人單位可以憑實際提供建筑勞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是這種情況,收入按80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