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證流動資金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基礎上,企業為了提高閑置資金的回報率,一般會選擇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那么企業應該如何處理購買理財產品的賬目呢?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基本都是以交易為目的,所以一般情況下,購買的理財產品都是通過“交易資產”進行核算的。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從公司提取保證金:
借:——從其他貨幣資金投資。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
借方:交易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可直接歸因于購買理財產品的手續費等增量支出)
貸款:存放其他貨幣資金33,354用于投資。
3.理財產品價值發生變化(如有)。
借方:交易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項: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和損失(或相反的分錄)
4.賺取利息等投資收益。
借:應收利息
貸款:投資收益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收利息
5.到期贖回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交易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或借方)
理財產品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
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包括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屬于利息和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但《財政部 關于明確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的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第140號)明確規定“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能夠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上述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入,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要區分保本理財產品和非保本理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獲得的計息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非保本理財產品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政部 關于明確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的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20號)也明確規定,納稅人購買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并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四項所說的商品轉讓,即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并持有贖回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但企業在持有期內銷售轉讓理財產品的,屬于貨物轉讓,需要按照賣價與買價的差額確認銷售額,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優惠期1征收率)。
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持有理財產品期間實際獲得的利息及利息所得,需要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稅法并不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進行調整(理財產品價值增加,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減少已確認的出借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借款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需要進行稅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