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分錄如下:
1.外發加工期間的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外包加工費
應付稅款
貸款:應付賬款/現金/銀行存款
2.外發加工包括兩種形式: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
3.當承包商不包裝材料時,需要進行會計分錄: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款:原材料
4.收回加工品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款:委托加工材料
5.回收后直接銷售的材料計入委托加工材料。如果是回收后再加工,就要計算應納稅款。
擴展信息:
如果按計劃成本核算,發出委托加工材料時,借:委托加工材料(實際成本)和原材料(計劃成本),兩者的差額進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應計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稅種包括消費稅和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種。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時,應當作為購入結轉材料形成的材料成本差異。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貸:委托加工材料,二者的差額進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所有加工材料均用于應交增值稅項目,并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加工材料應承擔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不計入加工材料成本;所有加工材料都用于非應付增值稅項目或免稅項目。
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來料加工,這部分增值稅應計入來料加工成本。
加工料件回收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其承擔的消費稅應當計入加工料件成本;如果回收的加工材料用于連續生產。
支付的消費稅應先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按規定用于沖減加工消費品銷售后支付的消費稅。
企業應設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委托加工材料的增減及其余額。由于工藝設備的限制,企業有時需要將一些材料委托給其他單位加工成另一種性能和用途的材料。
以滿足業務需要,如將木材加工成木箱,將生鐵加工成鑄件。送外單位加工的材料,雖然暫時離開企業,但仍屬于企業的存貨。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加工的材料的實際成本包括:
1.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2.支付的加工費、往返運輸費和保險費等。
3.已繳納的稅金,包括委托加工材料應承擔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稅和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