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紅字發票的銷售退貨怎么處理?
1.符合作廢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將發票標記為作廢,并將發票標記為無效。(1)退回發票的收款和扣款時間不得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二)賣方未抄稅且沒有;(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與認證不符”。
2.不符合無效條件:1。買方已被買方認證填寫申請表。
(1)認證合格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退回通知書(一式三份,買方留存一份,買方交給賣方一份,稅務留存一份)將通知書交給賣方,根據賣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書進行進項稅額的劃轉。
(2)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一致”和“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一致”:
因退貨開紅字發票怎么辦?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當月,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中按'作廢'處理,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每份都要標注'作廢'字樣,并全部留存。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的。但不滿足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并發生銷售折扣的,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藍色的專用發票應該是稅務機關認證的。
如果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單》時不會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單》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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