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實施后,預收賬款如何轉化為合同負債?
業務和財務沒有嚴格區分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2021年以前,公司賬戶實際使用的賬戶為應收賬款,報表項目中的預收賬款按應收債權人重新分類。收入賬月末一筆分錄處理,只聯應收。在ERP中,收款時不設置商品和稅率。在新的指導方針下我應該做什么?
回答:
我很贊同你原來的做法。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避免多個往來賬戶掛在同一個單位的情況,既方便對賬,又可以避免因漏扣款項而導致多付的情況發生。
按照新的收益準則,應收賬款是否具有當期收款權也需要分為“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對于預付款,要求計入“合同負債”,也必須按照不含稅金額確認。
即使是現金折扣也需要根據可變對價來處理。
我只能說,新的收入標準讓很多原本確定的事情變得更加不確定,很多原本簡單明了的事情變得迷霧重重。很多會計專業人士可能都不懂,更何況非專業人士。
新收入準則運行后,原有的自動生成會計分錄的ERP設置變得無法使用,因為很多數據無法自動生成,會計人員必須“掐指算算”3354次專業判斷,不同企業不同會計人員的判斷結果可能千差萬別。
也許是財政部看到財務機器人或者財務共享中心搶了太多會計崗位,改了聰明的辦法幫助會計人員保住工作。我們這些基層群眾可能不理解他們的“良苦用心”!
對于你的困惑,我個人建議ERP保持不變,因為原來的做法是有效的,不要隨便設置。
那么,如何配合新的收入標準呢?我個人認為我們可以這樣做:
按照原來的做法,你還是記錄所有的應收賬款。當需要編制外部財務報告時,比如季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其實每個季度末,你都會根據明細對應收賬款進行重新分類,并在ERP的總賬中手工錄入調整分錄。
1.區分“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明細科目:對于暫時沒有收到付款權,但已確認收入的,將應收賬款轉入“合同資產”。
借項:合同資產-xx明細
貸項:應收賬款-xx明細
紅字在下月初(下一季度初)回歸。
2.區分“合同負債”和“應收賬款”的貸方明細:如果含稅,則單獨列出含稅金額。
借:應收賬款-xx明細
貸款:合同負債-xx明細
應交稅費-待核銷稅費
紅字在下月初(下一季度初)回歸。
3.有回報承諾或約定的,應當在季度末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估計,并根據估計回報確認“預計負債”。
信用:主營業務收入(紅色信用證)
貸:預計負債-應付退貨
同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紅色借方)
借方:應收退貨成本
次月初(下一季度初)將上述會計分錄的金額反方向沖正,藍字為紅字,紅字為藍字。
4.對于消費積分等具有附加購買選擇權的產品,在資產負債表日(季度末)根據實際情況估計尚未行權但可能行權的價值,確認“合同負債”。
信用:主營業務收入(紅色信用證)
貸款: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次月初(下一季度初)將上述會計分錄的金額反方向沖正,藍字為紅字,紅字為藍字。
如有其他按新收入標準與原待遇不一致的地方,
雖然我的上述措施不完全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但經過調整,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因為,你可以把按照原方法進行的會計處理當作一種會計處理。對于本期(本年)發生的會計差錯,你只需要按照本期(本年)的正確處理進行調整,結果就是正確的。
原來,客戶根據新收益準則追加購買選擇權確認的“應收返回成本”、“預計負債”、“合同負債”也需要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重新評估,評估后的結果與原賬面余額不一致,也需要進行調整。現在通過我的處理,相當于完成了這一步。
當然,我的“本土方法”可能會招致許多專家,尤其是學者的批評。但我個人認為,只要一般原則不違背會計準則精神,適當簡化是可以接受的。
拋磚引玉。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