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是針對特殊行業一般納稅人的一項優惠政策,是指在計繳增值稅的時候,準予在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基礎上加計進項稅額一定的比例扣除,意味著享受該優惠的納稅人可以少交增值稅,降低該類企業的實際增值稅稅負。那么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賬務上應如何處理,具體會計分錄如何?
加計抵減政策主要適用于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加計抵減比例為10,生活服務業加計抵減比例為15。享受該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滿足提供符合政策規定的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
需要注意,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用于集體福利、個人銷售等),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的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企業實際取得進項專票的當月,賬務上無需計提,在次月進行申報納稅并繳納增值稅且發生抵減稅額時再做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銷售取得收入,對外采購商品服務發生成本費用當月,按照確認時點,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確認銷項稅額,采購活動,取得進項專票同時確認進項稅額,月末需要將銷項稅額扣除進項數額后的余額結轉至未交增值稅,注意此時無需扣除加計抵減額。
月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次月實際申報繳納增值稅時,需要將加計抵減額扣除,如果當期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0,則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進行抵減;如果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0,且大于加計抵減稅額,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全部抵減;如果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0,但是小于加計抵減額,則按照抵減前的應納稅額抵減,剩余部分結轉下期抵減。
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如抵減前應納稅額大于0,但小于加計抵減額,則無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同時需要將加計抵減轉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新的會計準則下,應該計提至“其他收益”,但是有些企業還沒有使用新的會計準則,按照原準則是計入到“營業外收入”。
即: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如果發生已經計提了加計抵減額,但是由于改變用途,導致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稅前扣除,則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同時調減加計抵減額。
進項稅額轉出: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調減加計抵減額:
借: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需要注意,企業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政策因此少繳的增值稅部分,不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