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所耗用自產產品是否屬于視同銷售,領用自產產品用于固定資產會計分錄推薦閱讀。
公司在自建固定資產過程中,使用了公司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如半成品、產成品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第四條和第十條規定,公司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固定資產的建造,所使用的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社保最新政策明細
領用自產產品用于生產線等應稅項目,是不能視同銷售的.用于非應稅項目的建設,比如建造廠房等不動產,才可以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原因是:增值稅屬于流轉稅,誰最后使用了增值稅應稅產品,那么就需要由誰來承擔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就是企業在處置該項資產的時候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那么該項資產就是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所以對于領用的自產產品或原材料等,視同銷售,需要將增值稅銷項稅計入該項資產的成本,而對于領用的外購產品或原材料等也是一樣的,因為到此增值稅流轉結束,那么這里外購部分的增值稅也需要由該項資產承擔,需要計入該項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其處置的時候,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那么增值稅會繼續流轉,直至最終使用者承擔這個稅金,所以當企業建造生產經營用動產的時候,就不需要計算銷項稅額,不需要將增值稅計入資產成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文小編介紹了固定資產所耗用自產產品是否屬于視同銷售,這種情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大家可以按照上文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申報納稅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這一點一定要引起重視,在企業經營時經常遇到,大家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全部內容,非常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