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會計(17)號文件:
“一般風險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凈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二、企業提取風險準備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準備轉增”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余額。
一般是按年份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