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出納短付包括:出納部門對外收付現金業務結束時,現金余額小于實際現金;庫存現金數量少于賬面庫存;聯行轉賬的錢,清點后現金不足等。按照銀行出納制度的規定,如果發生短付,要及時發現。如果一時找不到下落,應先用“暫付款”的出納短款賬戶做賬,登記錯款登記簿繼續追查,不允許互相沖抵強弱長短。如發生大額或短付,應及時向上級行報告。經過長時間查找,當損失確實無法挽回時,要區分短付是一般技術錯誤還是貪污盜竊,區別對待,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正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