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人所得,《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中明確規定,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時,應以股份形式支付個人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并應以派發的股份面值作為收入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發[1998]333號)的規定,青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法定公積金和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事實上,公司將從盈余公積金中向股東分配股息和紅利,股東將以股息和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精神,屬于個人股東再投資于公司的部分,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并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代扣代繳。
因此,當股票股利、現金股利的收款人為個人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免稅的收入包括:債務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居民企業取得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時,視為企業免稅收入,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