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稅基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稅基
(一)自主開發項目對當期所得稅的影響。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情況下,將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的,為實際研發費用的50%。當年的研發費用構成一項無形資產時,應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利潤總額進行減稅:減少額為“ R&D支出-支出支出”科目的支出額的50%,“累計攤銷額”的攤銷額為”,將其降低50%,從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付所得稅。
(二)自主開發的無形資產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
1、自行制定的無形資產稅基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滿足資本化條件且達到預定用途之前,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支出為計稅依據,初始成本為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的是一致的。
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發支出,在形成無形資產時,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成本和稅基是不同的。會計準則確定的成本是指在滿足資本化條件之后,在達到預定用途之前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支出,稅法確定的計稅依據是會計入賬價值加50%。也就是說,享受稅收優惠的自雇人士研發無形資產的稅基為賬面價值的1.5倍。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
對于自行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以后的計量中,由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或減值準備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該金額是暫時性差異金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對于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當其達到預定用途時,將從“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轉換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已經形成差異。但是,由于此事項不是企業合并,并且在發生此事項時,它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第18號》,即使存在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也不得將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公司會計期末,如果研發尚未形成無形資產,應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中核算,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包括以下項目: “開發支出”而非“無形資產”。對于“開發支出”項目,無形資產的形成仍存在不確定性。“開發支出”已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所得稅時,應確定“開發支出”項目的賬面價值和稅基,其賬面價值是“研發支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并且對稅基沒有明確規定。
從上一個示例繼續,如果企業A對新技術使用直線方法,則將攤銷10年。無殘值。 2010年10月31日,該新專利技術的可收回金額為9000萬元。假設2010年企業A的利潤總額為7000萬元,沒有其他稅收調整。 2010年企業A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為:
(1)截至2010年末,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 6000-6000÷10×3÷12 = 5850(萬元)。
由于2010年末可收回金額為9000萬元,且可收回金額大于賬面凈值,因此未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因此,2010年末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賬面凈值= 58.5(百萬元)。
(2)2010年底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稅基= 5850×150%= 8775(萬元)。
(3)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可以扣除暫時性差異= 8775-5850 = 2925(人民幣)。
(4)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0。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由于自行研發形成的暫時性差異不滿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因此只能計算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暫時性差異, 2925×25%= 731(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以人計算。換句話說,盡管此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具有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但應包括在遞延所得稅資產中的金額為0.
2010年應交所得稅=(7000-4000×50%-6000÷10×3÷12×50%)×25%= 1231(萬元)。
甲公司2010年度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單位:萬元):
借款:所得稅費用1231
貸款:應付稅款-應交所得稅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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