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補貼,但其計算方法與社保部門申報的企事業單位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發放的生育津貼不等于產假工資,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按高發放。簡單來說,企事業單位在實際工作中處理“生育津貼”有三種情況:
產假工資不予發放,而是在領取生育津貼后直接發放給員工。
產假期間不發工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由公司支付。公司領取生育津貼后,扣除產假期間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剩余部分發放給員工。這種方法適用于生育津貼高于產假工資的情況。
(1)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到賬時:
借方: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貸:其他應付款-XX員工
(2)、單位代發生育津貼:
借:其他應付款-XX員工
貸款: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產假期間支付工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
產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產假工資金額高于生育津貼,公司領取后會留下。
(1)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到賬時:
借方: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貸: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或生產成本。
(2)、預算會計帳務處理:
借方:資金余額-貨幣資金
貸款:業務支出-基本支出
產假是帶薪的,津貼下來后員工工資會多一些(生育津貼高于工資)。
產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但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領取津貼后,公司將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差額支付給員工,其余部分由公司保管。
(1)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到賬時:
借方: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貸款: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或生產費用(公司已發放產假的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XX員工(注:生育津貼高于工資的部分)
(2)、單位代發生育津貼:
借:其他應付款-XX員工(注:生育津貼高于工資的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關于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申請標準的若干說明
(一)女職工生育津貼待遇標準:女職工在以下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后可以申請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提前按月發放。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0個月后(含3個月內已補繳并能提供有效勞動關系證明和工資收入證明的),可享受生育津貼;逾期繳費超過3個月的,自領取之日起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投保10個月以下早產,但懷孕日期晚于投保日期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省內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后,生育保險實際繳費時限可合并計算。
(2)產假標準: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8天(含獎勵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女職工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可以享受30天產假;滿4個月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后終止妊娠的,可享受75天產假。
(三)、男工人
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合法生育,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但參保人(或其配偶)在基本醫療保險中已申報生育醫療費用補助的,不得重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比如,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通過城鄉居民醫保并申報生育醫療費用補助的,不能享受男職工一次性生育補助金。一次性支付給男職工的生育補助金要求參照女職工的生育津貼。
(以上說明僅限湖南長沙,其他地區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