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收退役士兵的稅收優惠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2019〕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之月起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納稅年度終了,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于減免稅總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差額抵扣企業所得稅。當年未完成扣除的,不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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