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年度結算和付款結束之前支付的年薪和薪水的稅前扣除問題
2020-10-24 18:09:58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因此,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企業當年預提未發放的工資薪金,必須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發放給員工,才能計入匯算清繳年度稅前扣除,如果到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發放的,則要作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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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第34號公告規定,在支付年度內,可以按規定扣除公司在年度結算和支付結束之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
(一)新政策法規:
第34號公告規定,在支付年度內,可以按照規定扣除公司在年度結算和支付結束之前實際支付給員工的預扣年薪。
(二)原始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允許扣除企業所產生的合理工資,這是指企業為就業或企業每個納稅年度所雇用雇員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工資增加,加班工資以及與雇員的雇用或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三)請注意操作細節:
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強調,允許企業扣除的工資扣除額必須在每個納稅年度實際支付。第34號公告,考慮到許多公司在12月的工資是在當年預付的,如果嚴格要求公司在每個年末之前支付工資,則將在次年的1月支付納稅年度,將在當年扣除。必須每年進行稅收調整,這不僅增加了納稅人遵守稅法的成本,而且增加了稅收管理負擔,這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因此,公告規定,可以在支付年度內按規定扣除公司在年度結算和支付結束之前向職工支付的預付年度工資。
2。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自年底起五個月內,企業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并確定退稅額。 。因此,公司當年的未付工資必須在次年5月底之前支付給員工,然后才能計入年度減稅額。要進行稅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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